5.6.3 支持女性使用產假的政策
5.6.3 支持女性使用產假的政策
針對懷孕之教職員工,本校設置「母性健康保護辦法」旨在保護懷孕、產後一年內及哺乳中女性教職員工的身心健康。辦法內容包含危害評估與控制、環境改善、健康管理與個人面談指導,並強調雇主應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如調整或調換工作。推動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以確保懷孕、產後及哺乳女性工作者之身心健康,並於「教師請假規則」、「職員工請假規則」及「工作規則」制定女性產假規則,支持女性使用產假。
- 「教師請假規則」:本校專任教師之請假,依本規定辦理。
- 第4條: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第5條:因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因配偶分娩者,給予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 「職員工請假規則」:本校專任職員工之請假,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2條第4項: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第2條第5項:因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因配偶分娩者,給予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 「工作規則」:本法適用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進用簽訂勞動契約之人員
- 第28條第4項:員工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即產檢假)七日,並須 檢附證明文件,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前後, 給娩假八星期;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星期;懷孕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一星期;懷孕未滿二個 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五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並須檢附 證明文件。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28條第5項:陪產檢及陪產假:員工因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因配偶分娩者,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並須檢附證明文件。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針對懷孕學生,本校訂定「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以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另依「學生請假規則」第3條第5項說明如下:
產假(陪產假):學生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可請產前假最多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產假八週;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三週;懷孕未滿三個月小產者,給小產假一週。學生配偶分娩得請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凡屬分娩者,須檢附相關就醫證明、子女出生證明或診斷證明。
相關規範全文公告於本校網站全校法規,資訊公開透明,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