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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確保非妊娠父母能夠參與育兒職責

5.6.9 確保非妊娠父母能夠參與育兒職責

針對非妊娠父母能夠參與育兒職責,本校設置「母性健康保護辦法」推動母性健康保護措施,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辦法,以確保懷孕、產後及哺乳女性工作者之身心健康並於「教師請假規則」、「職員工請假規則」及「工作規則」制定「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辦法」。

  • 「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因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因配偶分娩者,給予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另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 「職員工請假規則」:本校專任職員工之請假,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第2條第5項:因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因配偶分娩者,給予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另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 「工作規則」:本法適用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進用簽訂勞動契約之人員。第28條第5項:陪產檢及陪產假:員工因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因配偶分娩者,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並須檢附證明文件。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另為顧及本校教職員工育嬰需要、兼顧教學品質及行政效能,本校之教職員工(含約聘雇人員)可依「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辦法」進行申請。

第3條:本校教職員工在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於每一子女滿三足歲前,得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足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夫妻同為本校教職員工者,只限一方申請,不得同時提出申請。 申請留職停薪未達前項最長期間,且確有繼續育嬰之需要者,得於原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

第4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教師以學期為單位,職工以月份為單位。任職期間申請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針對懷孕學生,本校訂定「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以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且依本協助要點第4條第3項規定: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故本校《學則》針對產育學生之招生、入學、休學規定如下:

  • 第7條: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因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於該學期入學者,應於規定註冊日期前依規定檢具有效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 第15條: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其修業期限,最長以四年為限。
  • 第28條:學生因公、喪假、懷孕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補考,按實際成績給分,其他原因經核准假之補考及格概以六十分計算,不及格以實際成績給分。
  • 第55條: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累計二學年期滿(因懷孕、分娩或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不計入休學期限累計),應即時復學,但如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酌予再延長休學一至三年。

相關規範全文公告於本校網站全校法規或人力資源室網站,資訊公開透明,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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