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 雇傭政策之反歧視
8.2.3 雇傭政策之反歧視
政府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特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山醫學大學配合政府政策,訂定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工作暨性騷擾防治準則、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等辦法,並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不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別表達、年齡、國籍、身心障礙、婚姻狀況、性取向及軍人身分而歧視,符合反歧視之指標內涵。
中山醫學大學重視員工健康生活及福祉,政策除禁止歧視外,並提供員工彈性出勤制度、員工團體保險、員工及其眷屬就醫優待,提升員工幸福感與向心力。中山醫學大學人力資源室網頁羅列特約商店合作店家、心理機構諮詢專線及心理相關網站等社會資源,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心理健康支持,營造正向的工作環境。
一、反歧視依循主管機關法規如下:
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各項福利措施、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6條:「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二、反歧視本校制定的辦法:
1.中山醫學大學工作規則第47條:「(性別歧視之禁止)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對於員工之行政管理措施應不得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性別歧視之禁止。」。
2.中山醫學大學行政人員聘約第4條:「(第3項)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勞務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4項)職員工應恪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等相關規定。」。
3.中山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略以:「彈性上班時間:07:50~08:30 16:50~17:30」。
4.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工作暨性騷擾防治準則第3條略以:「本準則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5.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第1條:「中山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本規定。」及第3條:「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6.中山醫學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第2條第1項第1款:「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第7條:「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別多元及個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7.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條:「為推動督導性別平等教育,並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設置『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三、本校相關福利措施:
1.富邦人壽員工團體保險保障內容:
(1)團體倍數型意外傷害保險(GMA2):保險金額150萬。
(2)意外醫療險(GMR):保險金額3萬。
(3)意外傷害住院日額險(GAHI):保險金額2,000元。
2.本校特約商店包含住宿、飲食、購物、租車、旅遊、運動健身、外送、醫療、幼兒園等多面向優惠。
3.人力資源室網頁羅列心理機構諮詢專線及心理相關網站等社會資源。
相關規範全文公告於本校網站全校法規或人力資源室網站,資訊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