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6 雇傭政策之薪資公平
8.2.6 雇傭政策之薪資公平
中山醫學大學依循國家法令,明定「薪資平等政策(Equal Pay Policy)」,保障所有受僱人員(含教師、職員、約雇及計畫人員),於校內規章明定行政管理措施不得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規定,且保障各類人員薪資依職務性質、學歷、年資及績效核敘,確保工作價值相等者享有同等薪資待遇,並不因性別、性傾向、年齡或身分而有差別待遇,符合薪資平等之指標內涵。
一、薪資平等依循主管機關法規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及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二、薪資平等本校制定的辦法:
1.中山醫學大學工作規則第47條:「(性別歧視之禁止)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對於員工之行政管理措施應不得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性別歧視之禁止。」。
2.中山醫學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第1條:「中山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校依職務類別及學歷起敘。
3.中山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支給原則第3條:「各級教師之本俸依本校敘薪辦法規範之教師薪級表對應月支數額支給,學術研究費依附表一所訂數額支給。」及第4條:「各行政職員及技術職員之本俸依本校敘薪辦法規範之職員薪級表對應月支數額支給,職員工作補助費依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本校依職級核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工作補助費)。
4.中山醫學大學約雇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約雇人員依職務所需之學歷起敘,薪資依本校約雇人員給與標準表按月核發。」,本校依職務所需之學歷起敘。
5.中山醫學大學教師年資晉薪辦法第2條第1項:「編制內專任教師於本校服務滿一學年(自每年8月至翌年7月),且無第三條規定情事者,得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之最高年功薪為限。」。
6.中山醫學大學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第2條:「職員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時,服務滿一學年(自每年八月份至次年七月份)者應予成績考核。成績考核於學年終了前三個月辦理之。服務未滿一學年或留職停薪者不予考核。」。
7.中山醫學大學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人員工作酬金表:由計畫主持人依其學歷,確實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及經歷年資等因素,於該範圍內決定工作酬金。
8.中山醫學大學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由計畫主持人依其學歷,確實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及經歷年資等因素,於該範圍內決定工作酬金。
9.中山醫學大學高教深耕計畫專任人員工作酬金表:專任人員薪資依各學歷第一級起薪為原則,並授權由計畫主持人綜合考量專任研究助理之專業技能、工作經歷等指標項目提敘薪級。
10.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第1條:「中山醫學大學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本規定。」及第3條:「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11.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工作暨性騷擾防治準則第3條略以:「本準則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二、主管人員對本校教職員工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聘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12.中山醫學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第2條第1項第1款:「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第7條:「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別多元及個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三、監督與執行:
本校人力資源室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共同監督薪資平等政策之執行,定期檢視各職級薪資結構與晉薪機制,確保無性別薪資落差或差別待遇之情形。
相關規範全文公告於本校網站全校法規或人力資源室網站,資訊公開透明,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