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 雇傭實踐之申訴程序
8.2.8 雇傭實踐之申訴程序
中山醫學大學配合政府政策,提供教職員表達權利之管道,員工得於勞資會議提出有關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等事項,以促進勞資關係。教職員如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教師及職員申訴辦法提起申訴。教職員如於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事件時,或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依規定通報校安中心及相關單位。中山醫學大學提供各類人員權利表達管道,符合雇傭實踐申訴程序之指標內涵。
一、申訴程序依循主管機關法規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二、討論事項(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七)其他討論事項。」。
二、申訴程序本校制定的辦法:
1.中山醫學大學勞資會議設置要點第10點第1項略以:「本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二)討論事項1、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2、關於勞動條件事項。3、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4、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5、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6、勞資會議運作事項。7、其他討論事項。」。
2.中山醫學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2條:「(第1項)本校專任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第2項)本校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對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或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前項之程序。」。
3.中山醫學大學職員工申訴辦法第7條:「本校職員對學校行政單位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或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經與承辦單位協調仍無法解決者,得提出申訴。」。
4.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工作暨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條:「中山醫學大學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三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準則。」。
5.中山醫學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第11條第1項略以:「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及第16條第1項:「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務處校安中心,並由校安中心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中山醫學大學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申訴或通報:工作者於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事件時,應填寫申訴單及訪查報告與通報校安中心或各級主管。」
三、申訴程序本校公開網頁:
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網頁:本校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者須於24小時內填寫校安告知單,向學務處校安中心(誠愛樓1樓、正心樓1樓)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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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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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專區 |
本校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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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申訴專區 |
本校職員對學校行政單位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或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經與承辦單位協調仍無法解決者,得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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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專區 |
本校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發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本準則第三條之性騷擾事件者,適用本準則。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
本校定期檢視申訴處理案例與制度執行情形,以持續完善教職員申訴及權益保障機制。
相關規範全文公告於本校網站全校法規或人力資源室網站,資訊公開透明,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