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不歧視女性政策
5.6.1 不歧視女性政策
中山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建構安全友善之校園環境,培養教職員工生具備性別平等意識與實踐能力,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並防治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性平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中山醫學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且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三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性別平等工作性騷擾防治準則》(下稱性工防治準則)。
依上述法規,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為促使「性別平等」精神之落實,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並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針對教職員工不受性別歧視之困擾,依照《性工防治準則》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此外亦設置「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負責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性騷擾申訴案之審議及調查。
為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意識,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鼓勵參加相關研習活動。(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四)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為了增進對於女性於受教權、工作權的實質平等,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應施行母性健康保護措施,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辦法》,以確保懷孕、產後及哺乳女性工作者之身心健康,針對女性工作者通報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1年期間、分娩滿1年後,仍在哺乳之女性工作者,得請求採取母性保護措施。包含健康指導、工作風險評估及工作調整等;另為了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針對懷孕學生訂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下稱懷孕學生協助要點),針對學生之請假、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年限及休學年限等做出彈性處理。
此外,為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二)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 (三)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五)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
本校制定相關法規如下:
- 中山醫學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辦法
- 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中山醫學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 中山醫學大學哺乳室管理使用規則
- 中山醫學大學工作規則
-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相關規範全文公告於本校網站全校法規,資訊公開透明,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