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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雇傭實踐之工會

8.2.2 雇傭實踐之工會

       為促進勞工團結,政府訂有工會法,以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中山醫學大學配合政府政策及促進勞資合作關係,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設立中山醫學大學勞資會議,並依法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有關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等事項。中山醫學大學承認全體教師及職員(包括但不限於男性、女性、本國籍員工、外國籍員工)有參與工會及勞資會議的權利,以保障勞工權益並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另成立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會,以促進學術交流、提昇教育品質、維護學術獨立、保障教師權益、改善教育環境、照顧會員福利為宗旨。

一、工會權利依循主管機關法規如下:

1.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3項)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2.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二、工會權利本校制定的辦法:

1.中山醫學大學工作規則第45條:「(勞資會議)本校為協調勞資關係,增進彼此了解,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依中山醫學大學勞資會議設置要點舉辦勞資會議。定期開會並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相互溝通意見,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問題。」。

2.中山醫學大學勞資會議設置要點第2點:「(第1項)本會議由資方五人及勞方代表(員工)五人組成。(第2項)前項勞方指適用本校工作規則之人員(以下簡稱勞工)。」。

3.台中市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會組織章程第8條第1項第1款:「個人會員:凡本校專任教師,及本校協助教學與研究之專任技術人員,皆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相關規範全文公告於本校網站全校法規或人力資源室網站,資訊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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